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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李刚逼供案"终审维持原判 被告被判十三

发布时间:2011-12-16 04:49:32来源:互联网 作者:运营编辑 我要投稿
12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广受外界关注的王朝抢劫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广受外界关注的“王朝抢劫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北市区华电生活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王朝为犯罪嫌疑人。该案于2007年5月由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今年3月份以来,陆续有媒体报道此案,质疑办案机关的一些瑕疵,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一些证据难以完善。王朝,在监狱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身负的“抢劫罪”完全是被“栽赃陷害”的,而陷害他的人就是网络流行语“我爸是李刚”中的主角李刚,由此引发舆论进一步关注。

作为河北保定市北市公安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李刚是王朝案的主要负责人。王朝坚称,李刚与人合谋陷害他,并在预审时多次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而另一方面,李刚称“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6年8月11日12时10分许,王朝蒙面进入保定市华电小区5号楼1单元某室 ,使用胶带将被害人嘴封住,手、脚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13000元和手机 、项链、戒指等物品。

2011年9月9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朝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朝不服,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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