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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农民状告顺平县公安局不及时发放身份证胜

发布时间:2010-12-14 03:28:15来源:互联网 作者:运营编辑 我要投稿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保定农民侯晓云状告公安局不及时发放身份证胜诉。 侯晓云,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南下邑村人。2010年1月11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顺平县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保定农民侯晓云状告公安局不及时发放身份证胜诉。

     侯晓云,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南下邑村人。2010年1月11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顺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义务发放身份证。据悉,2008年1月7日原告到被告顺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申请办理了居民身份证,1月9日被告将采集的数据信息打包传送至保定市公安局。当日,保定市公安局将数据传送到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2008年2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回馈信息,因照片数据不合格,制证中心制证失败。2008年7月9日,原告到派出所重新照相,8月3日被告将数据上传保定市公安局,同日市公安局将数据传送到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2008年8月14日,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下传信息,制证成功。被告于2008年8月31日取回原告身份证,后没有将原告的身份证直接发放给原告,致使原告至今未收到自己的身份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原告在2008年1月7日申请办理了身份证,后因照片数据不合格,又于2008年7月9日到派出所重新照相, 2008年8月14日,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下传信息,制证成功。但是直至现在原告仍未收到自己的身份证。60日发放居民身份证应理解为发放给公民个人。

  被告未将身份证直接发放给原告,致使原告至今未收到身份证,存在过错。被告辩称交由他人代领是便民措施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侯晓云提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没有居民身份证不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如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户籍证明等,且本案中,原告也曾几次开具户籍证明,因此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律师费、咨询费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顺平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发放给原告侯晓云居民身份证。二、驳回原告侯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顺平县公安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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